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某某与薛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64年生。

被告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裴某某、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拖欠劳务费,因原告提供被告薛某某的地址查找不到,原告也找不到该被告,对该证据无法认定,待找到被告后可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令军

审判员杜学兰

代理审判员娄炳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传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