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64年生。
被告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裴某某、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拖欠劳务费,因原告提供被告薛某某的地址查找不到,原告也找不到该被告,对该证据无法认定,待找到被告后可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令军
审判员杜学兰
代理审判员娄炳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传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