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第三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镇市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第三人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男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