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治,湖南省攸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镇X村石咀塘组。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邱XX、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抚男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