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国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国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洁
2010年12月25日
书记员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