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X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黄某某,在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威力洗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安宁市X镇杨柳庄。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丙,男,系个体工商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威力洗涤用品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威力洗涤化工有限公司、陈某丙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7日以其与被告安宁威力洗涤化工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宁威力洗涤化工有限公司、陈某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