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
委托代理人沈×。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杨××。
本院受理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素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文龙
审判员高洁华
代理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丁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