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3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3日生一女名杜某。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包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杜某随原告包某共同生活,被告杜某自2010年1月始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杜某18周岁止;
三、原告包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杜某人民币5,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1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