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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的(2004)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二、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程序违法。因此请求本院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来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施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某已按协议约定施工完毕,王某某为陈某某出具的决算单载明尚欠工钱x元,并有王某某的签名为凭,因此,王某某称该证据有严重瑕疵,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二○○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新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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