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宋某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我和被告宋某某感情一般。被告宋某某2008年到广东中山打工。不久在中山市因贩毒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1年被告宋某某刑满回家。因打架斗殴被临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临颍县看守所羁押。我一直等被告宋某某多年仍不改正。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宋某某辩称:我贩毒判3年为了挣钱盖房子。这次是给别人帮忙打架被临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羁押。我和原告郭某某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真正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2008年被告宋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因贩毒品被判刑3年。2011年刑满释放回家。因帮助被人打架又被临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羁押在临颍县看守所。原告郭某某无奈诉至法院。原告郭某某财产被子10条,饮水机一台已拉回娘家。被告宋某某财产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原告在被告处无责任田。
本院认为:被告贩毒判刑3年原告一直等待,被告刑满回家,有因帮助被人打架被临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羁押在临颍县看守所,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精神上及夫妻感情上是极大的打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对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宋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告郭某某的财产被子10条、饮水机一台归原告郭某某所有(已拉回娘家)。被告宋某某财产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宋某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李颍华
审判员:董现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