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2010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准予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各半承担。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但小孩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9月18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农历12月3日生男孩李X晨。原告的嫁妆有棉被10床,共同财产有彩电1台、DVD1台、海尔双缸洗衣机1台、床1张(上述财产现均由被告管理使用)。2010年9月16日,原告黄X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11月13日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黄XX又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婚生小孩李X晨由被告李XX直接抚养;
三、由原告黄XX给付被告李XX小孩抚养费x元(该款在领取调解书时给付);
四、原告黄XX自愿将嫁妆棉被10床留归被告李XX所有;
五、已在谁方的财产即归谁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益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