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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向飞,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调解,要求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人俊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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