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向飞,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调解,要求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人俊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