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诉欧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邝俊中,湖南益君(略)事务所(略)。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2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友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涛、张艳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欧某玲担任记录,于201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邝俊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双方于2003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4年生育女孩欧某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不知被告从2002年起便已吸食毒品成瘾,不仅给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但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此外,被告凶狠成性,用匕首将原告右腿刺穿并将原告左手臂打断。因此被告吸毒成瘾和使用家庭暴力已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结婚证明、身份证。2、2006年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被告欧某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因吸毒被劳教1年6个月。3、2008年宁远县公安局对欧某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宁远县公安局对被告强制戒毒6个月的事实。4、欧某向原告李某某写的戒毒保证书。

被告欧某未进行答辩。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后予以全部采信,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双方于2003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欧某兰,现小孩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被告已吸食毒品成瘾,曾去冷水滩、长沙、南昌等地多次戒毒,但回家后又继续吸食。因吸食毒品2006年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被告欧某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劳教1年6个月。2008年宁远县公安局又对欧某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被告欧某向原告李某某写了戒毒保证书。尽管如此被告仍然继续吸食毒品。此外,2010年3月被告用匕首将原告右腿刺穿,以致原告离家出走。2011年2月16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小孩由自己抚养。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家庭建房时自己出了钱,要求分割。原、被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另外被告欧某有吸毒恶习,经多次戒毒、劳教后仍然不改,因被告的吸毒给原、被告双方的家庭及夫妻感情造成严重的伤害,现原告坚决不愿再同被告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于婚生小孩欧某兰,考虑到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成年更为适宜,并且原告李某某提出自己愿意自行承担所有小孩抚养费,因此对原告的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在庭审中称原告在被告家庭建房时自己出了钱,要求分割的主张,因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家庭共有财产,本案在此不予审查,原告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欧某离婚。

二、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小孩欧某兰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成年,并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友义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何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欧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