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X号。
负责人程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锦,湖南龙马(略)事务所(略)。
被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略)事务所(略)。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津市盐业分公司职员,住津市X路X号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津市支行)诉被告XXX、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银行津市支行于2010年12月24日以拟与被告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对被告XXX、被告X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李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