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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谢某某、赵某、蒋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男。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湖南通程(略)集团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通程(略)集团事务所(略)。

被告谢某某,男。

被告赵某,女。

被告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

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诉被告谢某某、赵某、蒋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1月12日,被告谢某某、赵某经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公证,授权被告蒋某某代为办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某号公寓1、2、3、X栋及地下室、裙楼某房的出售交易手续(包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产权内档修改、立契过户的交件、退件、签字、收取售房款、国土证过户、领取房屋货币补贴款)等与该房产有关的手续。2010年11月22日,原告(买方)经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方)居间与被告(卖方)谢某某、赵某、蒋某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约定原告以x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谢某某、赵某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某号房。2010年11月23日,原告支付购房定金x元给被告蒋某某,后因被告谢某某、赵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证挂失,致使原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经居间方协调,被告蒋某某退还原告购房款x元,双方因赔偿损失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裁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谢某某、赵某、蒋某某、王某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蒋某某应退还原告冯某购房款x元并赔偿原告冯某各种经济损失(含违约金)x元,合计x元。此款,限被告蒋某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付,被告蒋某某则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冯某逾期付款利息,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蒋某某应于本协议3日内协助原告冯某解除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中信银行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的退款和还款(退原告冯某x元,还中信银行x元);

四、原告冯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1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608元,由被告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孔干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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