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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申请人闻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9日作出的(2007)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闻某某申请再审称:我领取安阳黄某冶炼厂赔偿给江某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残疾慰抚金等费用,已用于家庭各种开支和各种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漏审漏判共同财产和债务。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江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保护残疾人一方合法权益的法定原则,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从安阳黄某冶炼厂领取的江某某的伤残补助费等5万元属于被申请人江某某个人财产是正确的。闻某某称该费用已全部用于家庭各种开支,原审法院漏审漏判共同财产和债务,没有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闻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闻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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