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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2011年3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4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玲、尹勋峰,被告人苏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尹路波(另案处理),王相卿(另案处理),将封丘县X乡孙庄东地张某某窑厂内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0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证明、窑厂结算清单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张XX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瑞社

审判员张清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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