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施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X号。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邱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在浙江省青田县,故本案应由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邱某某户籍在浙江省青田县,且自原、被告结婚至今,被告邱某某亦未在上海市崇明县连续居住满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邱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陈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