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528-X号
原告汨罗市佳佳石材厂,住湖南省汨罗市X镇。
业主周某某,系该厂厂长。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X路北国风光小区X栋X-X楼。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个体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佳佳石材厂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佳佳石材厂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在安化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应得收益x元实施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佳佳石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某在安化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应得收益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旭光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