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汨罗市瑞祥家具厂,住湖南省汨罗市李家E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该厂厂长。
被告凤凰县新时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凤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瑞祥家具厂诉被告凤凰县新时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瑞祥家具厂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凤凰县新时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实施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瑞祥家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凤凰县新时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旭光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