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某,男。
被告长沙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长沙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49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审判员孔干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