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X镇筻溪小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冷水江市锑都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X镇人民政府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段某彬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阳瑾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