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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市某交易某心与被告严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湘潭市某交易某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湘潭市某交易某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59岁,住(略),冰城公寓X单元X号。

原告湘潭市某交易某心与被告严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保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戴伟、人民陪审员朱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湘潭市某交易某心依法取得被告与原湘潭电缆有限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产权,经双方协商,解除被告与原湘潭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将原湘缆销售楼无偿移交原告接管,被告负责配合原告一起清理经营户退房,被告与湘潭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合同纠纷与原告无关。

三、原湘缆销售楼所有债务(含水费、电费、租金等)移交前由被告负责,移交后由原告负责。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保红

代理审判员戴伟

人民陪审员朱河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许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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