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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胥传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某某诉称,2008年2月2日2时30分,原告乘坐的沪x大型普通客车遭遇被告公司员工张正友驾驶的沪x大型卧铺客车碰撞后侧翻在高速公路上,造成原告受伤。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台州支队二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公司员工张正友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376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误工费3,900元、护理费1,120元、营养费900元、住宿费400元、交通费1,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800元、医疗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前赔偿原告夏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120元、误工费3,9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元780元、住宿费400元、物损费7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元,尚应支付7,000元;

二、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夏某某的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凭据自负;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芷新客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0年5月21日前支付原告夏某某;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胥传洋

书记员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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