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联合创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联合创业(略)事务所(略)。
被告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卿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长沙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