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革华,湖南波月(略)事务所(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8月24日,原告苏某某就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9月16日,原告苏某某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