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苏某某就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革华,湖南波月(略)事务所(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8月24日,原告苏某某就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9月16日,原告苏某某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