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
被告危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