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文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方文东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劳动合同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方文东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本案是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经过一、二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要求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的主张;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工程施工方是河南建筑公司,申请人只是项目负责人,假定被申请人设计了工程,设计费也应由河南建筑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1、申请人方文东是本案合格被告。变更设计是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挂靠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要求变更设计时尚未挂靠该单位,该委托系申请人个人行为,故申请人是合格被告;2、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了设计,申请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务费。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应申请人方文东要求变更“碧海云天”高层商住楼桩基基础图纸设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申请人在原审提供的“碧海云天”工程系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证据,不能证明图纸变更设计系该公司委托,也不能证明是该公司委托申请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张某某提供的圣地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以及录音等证据证明变更设计系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所为,因此,申请人方文东是本案合格被告并应支付被申请人相应的劳动报酬。综上,申请人方文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方文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文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审判代理员胡峰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