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云高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一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华一投资公司因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法经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华一公司起诉称:1997年10月28日,云生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取消了其在云生公司的股东资格。决议作出后,云生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000年8月15日,华一公司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2依法恢复原告华一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权益;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权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成立。2.由于取消原告股东资格的决议是云生公司除原告以外的其他股东作出的,能够恢复原告股东资格的主体也只能是股东而不是云生公司。因此,原告起诉云生公司不当,其起诉不能成立,应当驳回。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华一投资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华一投资公司负担。
裁定下达后,上诉人华一投资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股东井不享有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权力,股东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力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只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个权力机构,其不具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2.上诉人股东资格被取消并不是股东的行为,事实上是作为法人的云生公司以法人名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变更。今后要依法恢复上诉人的股东资格,也必须由云生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任何一家股东甚至10家股东的联合想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变动任何一项云生公司的登记事项均不可能,因此,能够恢复上诉人股东资格的主体只能是云生公司,云生公司理所当然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0)昆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被上诉人云生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未侵害被答辩人的权益。因被答辩人未按合同书规定缴纳股款,故股东大会作出取消被答辩人股东资格的决定。答辩人是依照股东大会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2.取消上诉人股东资格是十一家股东作出的,井非答辩人单方作出,因此,恢复上诉人股东资格的主体也应当为全体股东而非只有答辩人。云生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大会虽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但是十一家股东均具备当事人资格。3.股东大会的决议,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之后又报请云南省体改委行文确认变更的合法有效。因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能够恢复被答辩人股东资格的不是答辩人而是云生公司股东大会。此外,答辩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是合法的,若被答辩人欲对取消股东资格登记的行为提起诉讼,那么应当将公司登记机关、云南省体改委作为被告。综上所述,上诉人对答辩人的诉讼无理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断。
归纳诉辩主张,本案焦点在于云生公司能否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经审理,本院认为,股东大会是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力而设置的,它是公司内设的一个权力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将其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才能对外作出决议,因此,决议的效果也应归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本案中,云生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取消华一公司的股东资格。这一决议得到了云生公司的认可,并由云生公司以公司名义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取消华一投资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不仅是股东行为而是已经上升为公司行为。现华一投资公司认为云生公司的决议及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起诉以云生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至于华一投资公司的起诉理由能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后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王娟
代理审判员张祥
代理审判员秦娇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包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