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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周某丁、邓某戊、陈某、周某己以及第三人罗某、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邓某乙儿子。

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第三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周某丁、邓某戊、陈某、周某己以及第三人罗某、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邓某甲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邓某甲承担。

审判长罗某勇

审判员夏本德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颜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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