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邓某乙儿子。
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第三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周某丁、邓某戊、陈某、周某己以及第三人罗某、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邓某甲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邓某甲承担。
审判长罗某勇
审判员夏本德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颜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