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
被告邓某某,女。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8日举办婚礼。2010年2月被告邓某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夏某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邓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原告夏某某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支付被告邓某某8000元;
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处理;
四、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五、原告夏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