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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0)第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麻行执字第5-X号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男,局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于2011年8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人口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谢钧

执行员夏尚云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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