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xx。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1年6月20日,原告虢xx与被告王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虢xx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由被告王xx购买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号xx14-X栋X号的商品房。随后,原告虢xx向被告王xx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原告虢xx多次催促被告王xx支付上述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被告王xx未予支付。2011年8月23日,原告虢xx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与被告王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王xx双倍退还购房定金共计退款16万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虢xx与被告王xx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1年8月26日解除;
二、被告王xx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双倍退还原告虢xx购房定金共计退款16万元;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5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虢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