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
被告李某,男。
原告罗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实、不尊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双方再无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