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酷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X镇X路北、望仙路南开源鑫阁X栋F座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酷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酷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酷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酷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长沙酷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