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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与管某某、营口三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三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管某某、营口三乐物流有限公司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鲅商初字第63-X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我院,称本案二被上诉人是以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诉保险人,应属普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大连海事法院无管某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纠纷是基本海上运输合同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应由大连海事法院管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天升

审判员董喜媛

审判员王怀忠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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