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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诉湖南省xx有限公司、张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x。

委托代理人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湖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张xx自2006年6月以来多次向原告龚xx借款。2007年11月1日,被告张xx向原告龚xx出具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欠条》一张。之后,被告张xx未予偿还借款,双方因此而酿成纠纷。2011年4月21日,原告龚xx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张xx、王xx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王xx所欠原告龚xx借款及至2011年4月21日的利息共计110万元。由被告张xx、王xx共同偿还,此款由被告张xx、王xx在201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40万元,在2011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70万元;

二、如被告张xx、王xx未按上述分期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龚xx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张xx、王xx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全部欠付款项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欠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加付违约金;

三、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担保人湖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过程中或上述调解协议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湖南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得再对上述调解协议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六、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龚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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