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48岁。2011年3月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应聘到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4月28日被该公司聘任为主任工程师,负责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预决算等工作。
2008年11月,重庆市长寿区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承建业主为建设发展公司的小康汽车项某一期平场及雨污水管道工程项某。后富丽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为感谢李某并希望其在以后工程的实施中给予关照,在长寿区骑鞍车站附近送给李某现金x元。
2011年1月,建设发展公司作为业主发包正新轮胎集团长寿生产基地金属防护网围栏工程,采取邀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李某为邀请招标的决定人之一。该工程通过邀请招标由重庆市长寿区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中标承建。2011年春节期间,住建公司的项某经理项某某为感谢李某并希望其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继续关照,在李某的办公室内送给李某现金x元。
2011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受陈某某、项某某贿赂的事实,并于次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款物清单、户口证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文件、证明、证人陈某某、项某某的证言、工程招投标文件、开标会签到表、中标通知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朱兴树
审判员李某昌
代理审判员冯臣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