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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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某,曾用名阳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阳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伟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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