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立民,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金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杨某甲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被上诉人村委员委托代理人郭立民、祁金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杨某甲与村委会于1993年10月15日签订一份宅场荒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焦虎乡X村委会发包给杨某甲位于小马村河堤地的2.68亩宅场荒;承包期限自1993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10月15日止;合同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杨某甲对该2.68亩河堤地享有优先承包权;如有违约,罚违约金500元”等主要条款。2008年8月份,村X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了小马村河堤地原合同到期后新一轮发包方案:承包费每年每亩为200元,原承包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承包期限十年,十年承包费在2008年9月4日前一次性交清,否则视为放弃承包资格。2008年8月24日,村委会将发包方案在其村张贴了公告进行告知。2008年8月29日,村委会通过小马村支书杨某堂、支部委员王某飞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将新一轮发包方案告知了杨某甲。杨某甲未按公告的日期交纳承包费。另查明:杨某甲在2008年10月13前己将该2.68亩河堤地上的庄稼全部收完,该2.68亩河堤地现在由小马村村民杨某社承包耕种。以上事实有杨某甲提交的承包合同、杨某乙当选村委会主任公告照片、村委会通知、《小马村村委会关于本村河堤地继续承包实施意见的公告》照片及公告内容以及村委会提交的村委会的会议记录三份、证人王某某、杨某丙的证言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村委会于2008年8月29日向杨某甲送达的通知,包括土地面积、承包费、承包期限、承包费交纳方法,内容具体,该通知是村委会希望和杨某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村委会就新一轮承包合同的要约,杨某甲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应视为对自己优先承包权的放弃,故杨某甲诉称村委会侵犯其优先承包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村委会在双方宅场荒承包合同届满前就新一轮发包方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对新一轮承包方案张贴公告和发送通知的行为,属于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杨某甲在2008年10月13日前已将该2.68亩河堤地上的庄稼全部收完,且杨某甲没有提供村委会在合同届满前强行收回该2.68亩河堤地并对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杨某甲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甲负担。
杨某甲不服判决上诉称:合同从1993年10月15日起到2008年10月15日止,这是确认的事实。但村委会在合同尚未届满前的2008年9月4日提前41天就终止了合同,还擅自提高承包费。用命令的形式规定在2008年9月4日前一次性交清。不给原承包户留有协商余地。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一、二审涉案费用及由此侵权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精神、名誉、误工等损害费用由村委会承担。
村委会答辩称:1993年当时与村委会签订像杨某甲同样合同的村民多达百余户,2008年合同到期前夕,村委会召集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多次讨论,就新一轮承包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张榜广泛宣传,全村家喻户晓,全村最高权力通过的意见重申了原合同的优先权,鉴于15年前至今的经济形势发展,物价变化的实情,较前一轮适当提高了承包费。2008年9月4日前除杨某甲之外的原承包户对村委会的要约均作出承诺,与村委会签定了新一轮承包合同,唯独杨某甲既不承诺,又想继续承包土地。在此情况下村委会将土地包给了他人。村委会与他人签订合同是在原承包合同终止后11天。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新一轮承包合同将原来每年承包费由120元提高到每年每亩200元。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村委会在原承包合同到期前向原承包户将新一轮承包合同内容予以公示并通知原承包户,对原承包合同内容作出适当变更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杨某甲上诉认为村委会未到期将其承包土地强行收回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杨某甲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董应山
审判员黄某君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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