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某,男,29岁。
委托代理蔡日东,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31岁。系被告杜某之妻。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升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日东,被告杜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均到庭参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原告以x元的价格从被告杜某手中购得车牌号为湘x的五菱荣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0年7月6日,该车被怀化市鹤城公安分局新园派出所查获,认定该车为岳阳市华容县杜某刚被盗车辆。现该车已退还失主杜某刚。原告舒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杜某返还购车款x元并赔偿损失2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凋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某于2011年12月12日前返还原告舒某某购车款x元,如未按时履行,则按x元执行,即返还购车款x元;
二、原告舒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升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