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郑州市中牟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36岁。

被告于某某,男,41岁。

被告王某乙,男,26岁。

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某某、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兆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3日,被告于某某由被告王某乙以连带保证责任形式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约定的月利率为11.4‰。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某某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未还,保证人王某乙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于某某偿还欠款8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提供1、被告于某某借款申请一份;2、借款借据一份;3、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于某某、王某乙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9日,被告于某某向原告提出书面借款申请。2008年10月13日,被告于某某由被告王某乙以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担保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及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1.4‰计收,逾期还款按日利率5.7‱计息;借款期限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止,经原告催要,被告于某某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未还,被告王某乙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于某某清偿欠款8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借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于某某发放贷款8万元,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于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构成违约。被告王某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应对被告于某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偿还欠款8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八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止,按月利率11.4‰计收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5.7‱计收);被告王某乙对被告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于某某、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兆静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姬皓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