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平安大厦X楼。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中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