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生于1947年4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原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总会计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杰,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罗某以双方的争议已经被上诉人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汉中市交通局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其余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