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3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亚俐,湖南湘民(略)事务所(略)。
被告曾某某,男,37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曾某(于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曾某某自2011年6月起至曾某18周岁时止每月X号前支付小孩生活费600元,医疗费凭住院发票、教育费凭票据各负担一半;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原告王某某名下的存款x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2、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X栋X门X室住房一套(含地下室)及家具、家电,房屋在办理所有权证前归被告曾某某使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归被告曾某某所有。被告曾某某补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折价款x元,此款被告曾某某于2011年6月9日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7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先明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