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永州时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某某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永州时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款7700元,但被执行人被未在规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有存款,并于2011年7月4日将执行标的款7700元,执行划拨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