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汝南县三桥派出所(略),2011年6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仲大庆、马某某等人在驻马某至平舆县的公共汽车上盗窃杜XX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马某某、仲大庆的供述;被害人杜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略)经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环节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赃物已被追回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