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属实,被告自愿在201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余款5万元由被告在201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按照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如果被告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按时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3万元。否则,被告利息应予给付。
三、原告邓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闵献平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