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某,男,X年X月X日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6日至7日,被告人贾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南召县X乡X村民周××、段××、段××在其承包的四棵树乡X村贾某庄组集体山林中砍伐松树8株,造松原木37节,计立木材积2.9966立方米。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汪××、周××、贾××、余××、段××等人的证言及材积计算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用他人砍伐集体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