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6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井才,湖南琼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44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申遇友、人民陪审员杨宏、吴松球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杜某某生活补偿费x元,报销原告杜某某医药费7000元,合计x元,此款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前付清;
二、双方不再有工资、医保、社保、福利等方面的争议;
三、原告杜某某不再就劳动争议以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受理费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申遇友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