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XX。
委托代理人文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
法定代表人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XX。
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XX诉被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甲方: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文XX
2008年7月12日甲乙双方签订《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月塘住宅区X栋土建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2010年12月12日,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惠的原则,根据合同约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根据2008年7月12日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甲方将合同内容范围下的所有工程量都结算给乙方,按乙方提供的结算单双方确认乙方在合同范围内折合人工程总造价为三百一十二万元(¥x.00元,含文XX交纳给被告的押金x元和被告员工汤XX借款4000元);
二、甲方在起诉前已付乙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款为x元,按合同约定条款,乙方应承担的胡XX工伤事故费用x元,两项共计x元;
三、扣除上述工程款后的余款作为甲方付款的依据。乙方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与下属班组到甲方处进行结算。甲方之前为乙方垫付的工程款,凭乙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从上述余款中予以扣除;
四、乙方与其下属班组的工程结算以及款项支付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起诉后,甲方自己所雇请的班组完成的工程量,甲方负责结算及支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凭本协议三日内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及解除甲方银行账户冻结,本案的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减半收取88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文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中立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睿琦